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满市监处罚﹝2025﹞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牛栏山”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牛栏山”专用权的白酒,调查结果如下:品名: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2瓶/箱,生产厂: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成者生产基地,生产日期/批号:20230926201-A-71,供货商:快手网络平台-纯粮食酒直营的小店,快手号:3832510144,进货数量:2箱,进货单价:127元/箱,折合单价:10.58元/瓶,售价:19元/瓶,售出:15瓶,剩:9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56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285元(以全部销售收入计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可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处罚机关: |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30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9-30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