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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靠山市监处罚﹝2025﹞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蜀县味业牌老坛酸菜复合调味料”,因本案货值金额13.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后厨发现一袋开封的“蜀县味业牌老坛酸菜复合调味料”净含量238g,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并未使用于菜品当中进行餐桌售卖。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在淘宝购物平台的天猫味滋美调味品专营店购买了1袋蜀县味业牌老坛酸菜复合调味料,购买价格为13.8元,货值为13.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四川味滋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淘宝购买截图、蜀县味业牌老坛酸菜复合调味料的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蜀县味业牌老坛酸菜复合调味料”,因本案货值金额13.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30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09-3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