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001159035X0/202503-00012 | 组配分类: | 减税降费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财税〔2025〕7号
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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